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236號
債 權 人 飛揚上光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陸月華
債 務 人 壬泰創意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宇澤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叁佰陸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零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零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叁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