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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77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761號 債 權 人 盟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勝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鎂鋼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貨款新臺幣叁仟陸佰柒拾伍元超過年息百分之五利息部分 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貨款利息之法定 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就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 ,另發支付命令。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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