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761號
債 權 人 盟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益勝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華鎂鋼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貨款新臺幣叁仟陸佰柒拾伍元超過年息百分之五利息部分
之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貨款利息之法定
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就超過部分,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
,另發支付命令。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