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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78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81號 債 權 人 北美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松青 債 務 人 北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良 債 務 人 北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玖仟玖佰貳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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