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04號
債 權 人 彩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鎮洋
債 務 人 慶幸印花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李美珠
一、債務人慶幸印花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
佰萬肆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李美珠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叁拾壹萬玖仟壹佰肆拾
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人為清償時,其餘債務人於該清償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給付
上開之金額,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