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866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661號 債 權 人 徐鳴鍵即艾洛可廣告企業社 債 務 人 瑞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崢 一、債務人瑞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即第一項)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   執行。 四、債權人對關崢之請求駁回,理由如下:關崢並分類分類廣   告委刊合約之簽約人,債權人對並非簽約人之關崢,主張應   支付積欠之款項,顯無理由。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四項駁回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