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661號
債 權 人 徐鳴鍵即艾洛可廣告企業社
債 務 人 瑞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關崢
一、債務人瑞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即第一項)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
執行。
四、債權人對關崢之請求
駁回,理由如下:關崢並
非分類分類廣
告委刊合約之簽約人,債權人對並非簽約人之關崢,主張應
支付積欠之款項,顯無理由。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四項駁回
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