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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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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0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417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送達代收人 丁弘斌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祥綸實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關於支付命令之修正規定,已經於000 年0 月0 日生效。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 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第1 項)。 二、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104 年9 月至105 年9 月之保全服務費 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然而僅提出102 年之保 全服務契約書,並未提出釋明請求104 年9 月、10月費用之 資料。本院通知債權人補正後,債權人迄今仍未提出,顯然 無法讓本院相信債權人關於債務人積欠保全服務費之主張為 真實,債權人就其請求,顯未為必要之釋明(參見本院104 年10月1 日通知、送達證書)。又就104 年11月起之保全服 務費,尚未到期,債權人亦無請求權。綜上所述,債權人聲 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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