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417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國超
送達代收人 丁弘斌
以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祥綸實業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關於支付命令之修正規定,已經於000 年0 月0
日生效。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
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第1 項)。
二、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104 年9 月至105 年9 月之保全服務費
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然而僅提出102 年之保
全服務契約書,並未提出釋明請求104 年9 月、10月費用之
資料。本院通知債權人補正後,債權人
迄今仍未提出,顯然
無法讓本院相信債權人關於債務人積欠保全服務費之主張為
真實,債權人就其請求,顯未為必要之釋明(參見本院104
年10月1 日通知、送達證書)。又就104 年11月起之保全服
務費,尚未到期,債權人亦無
請求權。
綜上所述,債權人聲
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