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558號
債 權 人 中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世忠
債 務 人 儀陽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建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柒拾捌萬陸仟叁佰叁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
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