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741號
債 權 人 鄭宜姍
債 務 人 登廣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泰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肆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