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57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曾語蘋
債 務 人 銓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仕榮
人 樓
債 務 人 詹勝傑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叁萬叁仟
肆佰肆拾肆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