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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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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771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71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吳佩蓉 債 務 人 太乙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睿鵬 人 債 務 人 黃寶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玖拾玖   萬柒仟貳佰零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肆拾壹萬肆仟柒佰肆拾肆點   玖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起至清償日   止,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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