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71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吳佩蓉
債 務 人 太乙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睿鵬
人
債 務 人 黃寶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玖拾玖
萬柒仟貳佰零玖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
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肆拾壹萬肆仟柒佰肆拾肆點
玖捌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起至清償日
止,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