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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87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78號 債 權 人 欣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富星 債 務 人 信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錦慈 債 務 人 鄭錦慈 一、債務人信傑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   佰陸拾萬零伍佰陸拾壹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鄭錦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               104 年度司促字第3878號│ ├───┬────────┬───────────┬───────────┬──────────┤ │編 號│發   票   人│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信傑營造有限公司│382,933元       │103年10月27日     │KD0000000      │ ├───┼────────┼───────────┼───────────┼──────────┤ │002  │信傑營造有限公司│600,000元       │104年2月9日      │KD0000000      │ ├───┼────────┼───────────┼───────────┼──────────┤ │003  │信傑營造有限公司│617,628元       │103年12月22日     │KD0000000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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