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78號
債 權 人 欣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富星
債 務 人 信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錦慈
債 務 人 鄭錦慈
一、債務人信傑營造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
佰陸拾萬零伍佰陸拾壹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
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鄭錦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 104 年度司促字第3878號│
├───┬────────┬───────────┬───────────┬──────────┤
│編 號│發 票 人│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信傑營造有限公司│382,933元 │103年10月27日 │KD0000000 │
├───┼────────┼───────────┼───────────┼──────────┤
│002 │信傑營造有限公司│600,000元 │104年2月9日 │KD0000000 │
├───┼────────┼───────────┼───────────┼──────────┤
│003 │信傑營造有限公司│617,628元 │103年12月22日 │KD0000000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