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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938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385號 債 權 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李大竹 債 務 人 鴻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仲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伍佰壹拾   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起至一百   零一年十一月九日止,按月給付債權人壹仟捌佰貳拾肆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訴訟費用壹萬肆仟玖佰貳拾捌元,   及自九十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⑵執行費壹萬伍仟貳佰肆拾叁元,及自本件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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