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385號
債 權 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法定
代理人 李大竹
債 務 人 鴻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仲宸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伍佰壹拾
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起至一百
零一年十一月九日止,按月給付債權人壹仟捌佰貳拾肆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
訴訟費用壹萬肆仟玖佰貳拾捌元,
及自九十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⑵
執行費壹萬伍仟貳佰肆拾叁元,及自
本件支付命
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