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60號
債 權 人 大紳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麗玲
債 務 人 稟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柒仟肆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