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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84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40號 債 權 人 宗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淑賢 債 務 人 李春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叁仟捌佰元   ,及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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