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40號
債 權 人 宗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淑賢
債 務 人 李春來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叁仟捌佰元
,及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