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84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42號 債 權 人 大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燕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未屆退票日前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按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 之4 張支票之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均為民國103 年8 月11日 ,故本件未屆退票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