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42號
債 權 人 大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玉燕
債 務 人 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傳金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貳仟貳
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伍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