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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84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42號 債 權 人 大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燕 債 務 人 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傳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貳仟貳   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伍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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