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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511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119號 債 權 人 妙堂春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黃純 債 權 人 凱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秋介 債 務 人 展鑫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至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妙堂春食品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   同)壹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凱年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貳拾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並應各賠償妙堂春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凱年股份有限   公司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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