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119號
債 權 人 妙堂春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黃純
債 權 人 凱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秋介
債 務 人 展鑫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至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妙堂春食品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
同)壹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凱年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貳拾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並應各賠償妙堂春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凱年股份有限
公司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