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08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承羿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武勝
人
一、債務人承羿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貳拾萬叁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承羿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
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武勝給付之。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