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18號
債 權 人 堅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業堅
債 務 人 興隨興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棠𩓙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美金壹仟零陸元捌分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叁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