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890號
債 權 人 錩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睿軒
代 理 人 何秀玲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信傑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其中壹拾玖萬元部分超過年利率百分之5 之利息聲請
駁回
。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僅壹拾萬元部分有
提出支票影本,其餘壹拾玖萬元部分,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
,其
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 ,債權人請求按
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超過部分,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
其餘聲請
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