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47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正記金屬製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榮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貳佰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⑵壹拾伍萬陸仟玖佰玖拾元,及其中壹拾伍萬陸
仟玖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三月起按月給付債權人捌仟肆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