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65號
債 權 人 馭湛建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樹嵩
債 務 人 廖聰毅
債 務 人 曾玉佩
一、債務人廖聰毅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曾玉佩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人為清償時,其餘債務人於該清償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給付
上開之金額,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