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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836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65號 債 權 人 馭湛建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樹嵩 債 務 人 廖聰毅 債 務 人 曾玉佩 一、債務人廖聰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曾玉佩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人為清償時,其餘債務人於該清償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給付上開之金額,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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