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365號
債 權 人 馭湛建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樹嵩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廖聰毅、曾玉佩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逾准許部分之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復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
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
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與連帶債務在
性質上並不相同。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廖聰毅依
承攬契約
給付工程款,另依票據債務關係請求債務人曾玉佩清償票款
,足認此部分債務人廖聰毅與曾玉佩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
係。故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負
連帶清償責任,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次按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經查,本件債權人提
出之
系爭支票付款提示日即
退票日為民國104 年2 月25日,
故本件未屆退票日前之利息債權人自無
請求權。又債權人請
求債務人廖聰毅給付工程款,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
遲延
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債權人請求
按年息百分之
6 計算,超過部分,
亦屬無據,均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
核
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