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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83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365號 債 權 人 馭湛建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樹嵩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廖聰毅、曾玉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逾准許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復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 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 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與連帶債務在 性質上並不相同。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廖聰毅依承攬契約 給付工程款,另依票據債務關係請求債務人曾玉佩清償票款 ,足認此部分債務人廖聰毅與曾玉佩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 係。故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負 連帶清償責任,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次按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件債權人提 出之系爭支票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04 年2 月25日, 故本件未屆退票日前之利息債權人自無請求權。又債權人請 求債務人廖聰毅給付工程款,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 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債權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 6 計算,超過部分,亦屬無據,均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 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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