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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943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439號 債 權 人 扶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曹枝 債 務 人 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陸萬陸仟伍   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貳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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