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439號
債 權 人 扶裕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曹枝
債 務 人 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陸萬陸仟伍
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貳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