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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歐視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媺珏 以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7 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0日 裁定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5 月22日送達於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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