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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步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 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 ),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見卷第366頁),條 件為自法院核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之次月20日 為第1期首繳日,以每1個月為1期,第1期清償新臺幣(下同 )12,140元,第2-36期每期清償10,000元,第37-72期每期 清償16,000元,合計清償6年72期,共938,140元,清償成數 12.7446%(算式:12,140+10,000×35+16,000×36=938,14 0;938,140÷7,361,091=12.7446%)。該更生方案經本院 於民國104年10月6日依照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通知債 權人於文到後7日內確答是否同意,未獲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過半數同意,而未能可決,決議結果未獲可決,此 有104年7月13日更正債權表、本院函、本院公告、公所公告 、送達證書、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64-268 頁、369-418頁)。 三、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蕭中正醫院,有勞保加保資料及該任 職醫院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在卷可參(見卷第17、365頁), 可證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 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938,140元 ,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 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計47,345元(見本院卷第367頁 )。再參諸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除有每月 薪資所得收入外,名下僅有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123股,以104年3月31日收盤價(17.4元)計算 總價值約2,140元(見卷第21頁之102年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卷第263頁股票歷史收盤價查 詢明細)。另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復本院查 詢債務人並無保單,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復本院查詢 表示債務人名下保單並無可得領取之給付,有各該保 險公司陳報狀在卷可稽(見卷第166、247、362頁) 。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 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 之總額。 (二)債務人目前每月約有平均薪資為34,722元,年終獎金 部分103年領有年終28,085元、104年年終0元,平均 每月1,170元(見本卷第232-234頁由任職醫院出具之 103年1月-104年4月薪資發放明細、第350-351頁之10 4年5-6月薪資單明細、第359頁之訊問筆錄),加上 未成年子領有約4,700元之身障補助(見卷第338-339 頁,104年7月24日新北市社障字第0000000000號函) ,故平均月收入為40,592元(34,722+1,170+4,700 =40,592)。債務人現住屋於新北市板橋區與婆家同 住(見卷258頁陳報狀),其提列個人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30,522元(包含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本 院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104年 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為12,840元;惟 內政部所公布之最低生活費用,係以當地區最近一年 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100分之60定之,社會救助法 第4條第2項中段定有明文。依前開生活費用標準為說 明,本院審視債務人所提列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其 個人消費性支出有膳食費6,000元、水費572元、電費 1,236元、瓦斯費1,091元、電話費1,500元、室內電 話123元、交通費1,000元、雜支2,000元、請假代班 費5,000元、一名未成年女子(姓名詳卷,87年9月16 日生,見卷第255頁戶籍謄本)扶養費12,000元(見 104年消債更字第55號卷內之水電瓦斯費、電話費、 子女學費等繳款收據證明),債務人表示因配偶早逝 ,未成年子由債務人獨立照顧,因該名子女中度智障 ,實有受扶養之必要;此外請假代班費部分,因公司 制度規定,若要請假必須請同事代班,債務人在醫院 呼吸照護病房工作,工作時間是早上八點半到下午八 點,休息時間為中午12點半到1點半、下午4點半到5 點半,惟實際每天僅休息1小時,每日實際工作時數 為11小時,醫院規定月休為7天,實際僅有6天休假, 因工作時數過長身體無法負荷、加上未成年子身障因 素時有請假必要,代班費計算方式為1天1千3百元, 等於時薪130元計算,平均估算每月約需要請5天,提 出103年6月至104年5月排班表及代班表影本、陳報狀 、104年9月16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見卷第211 -231 、257、359、363頁),故請假代班費支出提列5,000 元尚屬合理。上開個人消費性支出扣除扶養費、代班 費後(算式:30,522-5,000-12,000=13,522)相當 於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之標準,且核其 所列支出名目均為生活所必需,金額亦為節約,無奢 侈、浪費之情事。 (三)承上,債務人以每月收入扣除支出後之金額將近全數 即10,000元用以清償【算式:40,592-30,522=10,07 0】,另債務人到院訊問表示表示未成年子女現年17 歲,目前就讀綜合職能科學洗車,但因平衡感不好, 數學國字等能力尚停留在小學三年級程度,擔心該名 子女滿20歲後仍無法完全自立,願在三年後子女成年 後(即第37期起)提出原扶養費用一半(即6,000元 )增加清償金額,考量債務人目前為單親扶養,生活 不易無人幫撐,該名子女為應身障所造成日常生活 、工作等各方面之困難,其生活上之必要所需顯較一 般健康之人為多,債務人成年後(107年10月)為第 二階段,保留扶養費一半,於第37-72期開始增加還 款為16,000元,尚稱合理。另提出與股票相當價值數 額2,140元納入第一期清償金額,以提高還款金額, 足徵債務人為履行更生方案,已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 償之決心。 (四)次查,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 可更生方案。且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觀 之,復經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認本 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債務人業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 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予 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 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 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 生債務人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丙○○(原名丁○○)之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38,140元 │ │2.總清償比例:12.7446% │ │3.清償方法:自核發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20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期│ │ 清償12,140元,第2-36期每期清償10,000元,第37-72期每期清償16,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 │ │ 2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 │ 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 │ │ 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第1期每期分 │第2-36每期│第37-72每 │ │ │ │ │ │配金額 │分配金額 │期分配金額│ ├──┼────────┼─────┼─────┼──────┼─────┼─────┤ │ 1 │甲○(台灣)商業銀│492,775 │62,802 │813 │669 │1,071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188,175 │23,982 │310 │256 │40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451,595 │57,552 │744 │615 │984 │ │ │有限公司 │ │ │ │ │ │ ├──┼────────┼─────┼─────┼──────┼─────┼─────┤ │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87,805 │23,935 │310 │255 │40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237,321 │30,246 │391 │322 │516 │ │ │有限公司 │ │ │ │ │ │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27,477 │130,948 │1,695 │1,396 │2,23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7 │戊○(台灣)商業│231,200 │29,465 │381 │314 │503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72,320 │47,451 │614 │506 │80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9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597,436 │76,141 │985 │812 │1,299 │ │ │有限公司 │ │ │ │ │ │ ├──┼────────┼─────┼─────┼──────┼─────┼─────┤ │10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384,152 │48,959 │634 │522 │83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1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377,940 │48,167 │623 │513 │82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2 │乙○(台灣)商業銀│483,653 │61,640 │798 │657 │1,051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3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260,621 │33,215 │430 │354 │566 │ │ │有限公司 │ │ │ │ │ │ ├──┼────────┼─────┼─────┼──────┼─────┼─────┤ │1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465,347 │59,307 │767 │632 │1,01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69,756 │34,379 │445 │366 │58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364,137 │46,408 │601 │495 │791 │ │ │公司 │ │ │ │ │ │ ├──┼────────┼─────┼─────┼──────┼─────┼─────┤ │17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236,430 │30,132 │390 │321 │51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8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263,618 │33,597 │435 │358 │57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9 │勞工保險局 │80,519 │10,262 │133 │109 │175 │ ├──┼────────┼─────┼─────┼──────┼─────┼─────┤ │20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167,298 │21,321 │276 │227 │364 │ │ │公司 │ │ │ │ │ │ ├──┼────────┼─────┼─────┼──────┼─────┼─────┤ │2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21,516 │28,231 │365 │301 │48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 │二、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金額加總│ │ 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 │ 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 │ 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 │ 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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