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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來發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 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以104年 度消債更字第31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 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 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1,648,80 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487,424元後,為161,376元, 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684,000元。參諸 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營業收入外,名下僅有幾無殘值之 87年出廠汽車一輛(車牌號碼:00-0000),保單亦已失 效。其原所駕駛之計程車(車牌號碼:000-00)係登記於 金松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名下,因該車里程數已達35萬公里 ,且將超過車隊要求之車齡限制,為繼續駕駛計程車為業 ,債務人於該車車貸繳清後以該車之價值20萬元作為頭期 款,另向金松交通事業有限公司購入車價743,850元、201 6年出廠之汽車一輛,扣除頭期款尚有車貸57萬元須繳納 ,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計程車貸款 合約書、營業用小客車牌照、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書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5年1月11日壽會博字 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 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 其以駕駛計程車為業,每月營業收入60,000元扣除營業成 本27,711元、車貸12,559元,淨收入為19,730元,有汽車 聯保靠行費、車隊服務費、汽車強制責任險保險費、車貸 繳費收據等收據在卷可參,觀諸交通部統計之計程車收支 情形,新北市之平均每月營業淨收入為20,430元,考量債 務人已年屆55歲,且為中度肢障,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 冊可佐,其駕駛計程車之每月淨收入與交通部調查之每月 營業淨收入相當,加計殘障補助4,700元後,其預估更生 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可處分所得為24,430元,應堪採信。又 債務人之每月必要支出17,041元扣除勞健保費用1,991元 後,餘15,050元可供其每月生活之用,各項支出項目包含 膳食費、房租、水電瓦斯費、電話費、日常生活用品費用 等均為生活所必需,金額亦為合理,並無奢侈、浪費之情 事,並自每月可處分所得24,43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17,041元後之餘額7,389元,提撥7,000元,加計車牌號碼 000-00營業用小客車殘值20萬中之18萬元,即提出九成以 上金額用以清償債務【計算式:(24,430-17,041)×72 +200,000=732,008;684,000÷732,008=0.93】,足徵 債務人為履行更方案已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84,000元 │ │2.總清償比例:13.74%(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 │ )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20日起,以1個月為1期,│ │ 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95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2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 │ │ 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 │ 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 │ 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 │ │ 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0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149元 │ │0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173元 │ │03、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592元 │ │0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544元 │ │05、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868元 │ │0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180元 │ │07、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318元 │ │08、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701元 │ │09、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503元 │ │10、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472元 │ ├─────────────────────────────────┤ │參、補充說明 │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 │ 。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 │ 調調整。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債權│ │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 │ 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 │ 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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