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林瑞梅
代 理 人 詹豐吉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活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
保證人
、提供
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4年12月7日以104年度
消債更字第377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1份在
卷
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
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4,500元,共計6年即
72期,總清償金額為324,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債權總額6,892,844元之4.70%,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優先
債權本金2,561,485元之12.65%。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
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763,000元,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474,000元後,尚餘289,000元,低於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受償總額324,000元。另
參諸
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別無其他財
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國
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5日國壽字第00000
0000號函(本件聲請人於該公司僅為被保險人之身分
,不負繳納保險費之義務及無辦理保單解約之權利)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30日台壽保
單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件聲請人現無可受領之保
險給付,將來亦無可領取之滿期金,健康險無解約金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事
陳報狀(新光人
壽活力平安傷害保險,無解約金,截至104年12月7日
止僅有未到期保費432元)與聲請人所提之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謙誼電瓷有限公司,係有薪資、
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27,000元,並有謙誼電瓷有限
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
正本及謙誼電瓷有限公司104年8
月份至104年9月份薪資單影本、永豐銀行存摺內頁影
本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等在卷
可
佐,應
堪信為真實。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鶯歌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22,500元【包
含房租6,300元、膳食費5,962元、交通費800元、水
電瓦斯費800元、通信費800元、勞健保費1,188元、
醫療費150元、雜費500元及
扶養費6,000元(扶養其
未成年子女之每月撫養費)】,並
業據其提出房屋
租
賃契約書影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單及
前開各項費用支出之發票與收據等,經本院衡諸現今
社會經濟及消費物價等狀況,應認聲請人於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支出尚屬合理,並未過當。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7,000元,
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22,500元後,所餘之4,
500元均已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而依聲
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實已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
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
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聲請人已盡力
清償。
三、
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逕予認可更生方案。
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
,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
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4,500元,共分72期清償,
,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324,
000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5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
率(依本院於105年1月15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
所載各債權人
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
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
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
撥付款項之作業):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54.75%
每期清償金額:2,464元
(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45.25%
每期清償金額:2,036元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
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
自己名義
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
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