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3號
聲 請 人 王浩守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
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
債權人,命
債權人於法院所定
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
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13號裁定
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
可參。債務人已提
出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
經查,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
所得為新台幣(下同)528,000元,幾乎全數用於必要生活
費用之支出,是無擔保及無
優先債權人受償總額360,000元
,再
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並無任何財產及保單,此有財
產歸屬清單及債務人
陳報狀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債
權人受償總額不致過低。再
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
經本院衡諸下列情事,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經查,債務人現為金永工程有限公司之臨時工,觀諸
債務人所提出之臨時工工作地點及收入,計算出104年
8月及9月份之收入約為21,000元,與債務人陳報之更
生後每月預估薪資22,000元,並無顯著差異。是債務
人預估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
22,000元作為還款標準,應
堪採信。
(二)次查,債務人與兄弟姊妹2人共同扶養父母親(40年及
00年生),父母親名下並無財產及收入,此有103年財
產歸屬清單及收入資料在卷可查,以新北市103年度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840元核之,認債務人每月對其
父母所支出之
扶養費每人以2,500元計之,
堪認合理。
(三)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中每月預估收入為22,000元,扣
除每月清償金額5,000元、扶養費用共5,000元後,僅
餘12,000元可供每月生活之用,本院認債務人所提出
之更生方案,依目前社會現狀,僅得過著節省之生活
,但日常生活總會有臨時性、額外之支出,且債務人
將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
見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並願節約用度以提高還款
金額,堪認合理。
(四)再查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
非係以債
務人還款成數過低等語為由,
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
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以
妥
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
活,清償成數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
三、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
之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
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揆諸本條例之立法
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
,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
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
首揭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
定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王浩守(原名:王貿計)之更生方案(第1點至
第6點)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00元。
2.總清償比例:9.75﹪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為1期,共清償6年72期,每期清償5,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
10日前,將如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
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
,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
參照)
4.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
,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
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5.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6.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
,債權人得以之為
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
強制執行。債權
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
項規定參照)
7.更生方案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附件三:每期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538,888元
每期還款金額:730元
二、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577,691元
每期還款金額:2,137元
三、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545,033元
每期還款金額:2,093元
四、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9,433元
每期還款金額: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