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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簡聲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簡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鴻谷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前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4日 裁定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8 月18日送達於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 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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