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簡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鴻谷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世欽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前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4日
裁定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8 月18日送達於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
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