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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10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045號 聲 請 人 新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煌 相 對 人 蔡清和 法定代理人 邱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34 6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 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34 6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346號、104年度司執 全字第627號假扣押保全程序暨執行卷查明屬實,而相對人 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6 紙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12月23日基院曜文字第1040009 855號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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