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環保之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宜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榮
上列
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
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
務人)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287號裁
定准予在案。
嗣相對人於取得
上開假扣押裁定後並聲請
強制
執行,經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173號執行在案。
惟相對人
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
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執全
字第173號卷、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287號卷、本院民事
紀錄科查詢表附卷
可證。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前開規
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