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千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啟民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德明萬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前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
本院以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532 號裁定准許後,聲請對聲請
人之財產執行假扣押在案,
惟相對人尚未提起
本案訴訟,
爰
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
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
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效
力之
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
定意旨
參照)。
三、
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104 年度司裁全字
第532 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惟已以同一事由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對聲請人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由該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4283號受理在案,此有支付命令
聲請狀暨相關
證物影本附卷
可憑,
揆諸前揭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
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
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