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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鑽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寶虹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祈炊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即債權人)與 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685號 裁定准予在案。今相對人迄未起訴,為此,聲請人聲請限期 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裁全 字第1685號卷、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函覆可憑為真。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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