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翁碧華(即楊俊逸之
繼承人)
楊軒僥(即楊俊逸之
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綸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福南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即債權人)與
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楊俊逸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70年度全
字第549號裁定准予在案。
嗣相對人執以聲請本院70年度執
全587號對被繼承人楊俊逸之財產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為
此,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
本件假扣押裁定之債務人原為楊俊逸,嗣楊俊逸於民國80年
10月25日死亡,聲請人二人為其全體繼承人,聲請人主張之
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70年度全字第549號卷、本院70年
執全字第587號卷、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6紙、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104年9月18日嘉院國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
可證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