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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翁碧華(即楊俊逸之繼承人)       楊軒僥(即楊俊逸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綸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福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即債權人)與 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楊俊逸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70年度全 字第549號裁定准予在案。相對人執以聲請本院70年度執 全587號對被繼承人楊俊逸之財產假扣押後,未起訴。為 此,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本件假扣押裁定之債務人原為楊俊逸,嗣楊俊逸於民國80年 10月25日死亡,聲請人二人為其全體繼承人,聲請人主張之 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70年度全字第549號卷、本院70年 執全字第587號卷、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6紙、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104年9月18日嘉院國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證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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