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亞太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秋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陳順天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前依
鈞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03
9 號假扣押裁定,
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
惟相對人
迄今尚
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
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03
9 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
等情,相對人
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4
年11月10日雄院隆文字第1040003822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
查詢表附卷
可稽,從而,聲請人依
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