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傳揚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醫電鼎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
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
其聲請。
二、查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裁定
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941號裁定准予在案。聲
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
惟相對人業
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向智慧財產法院郵寄民事
起訴狀,該
起訴狀之掛號函件執據號碼為00000000000000,且該民事起
訴狀亦於同年月17日送達智慧財產法院,有相對人之
陳報狀
在卷
可稽,是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
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