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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9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傳揚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醫電鼎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 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 其聲請。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裁定 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941號裁定准予在案。聲 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相對人業 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向智慧財產法院郵寄民事起訴狀,該 起訴狀之掛號函件執據號碼為00000000000000,且該民事起 訴狀亦於同年月17日送達智慧財產法院,有相對人之陳報狀 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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