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誠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天誠
上列
當事人於本院104年度建字第10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
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
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捌仟肆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壹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