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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8號 原   告 李輝德 被   告 毅俊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1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領據各乙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紙、答詢表6 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 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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