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許俊生 被 上訴人 鑫鼎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 3 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 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 之上訴聲明,並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又如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 起上訴,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63萬8,8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10 元(壹萬零肆佰 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 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