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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54號 原   告 鉅鑫天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秝靚 被   告 日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冬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0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8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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