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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聚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8,857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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