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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博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芹卉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韋特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博程營造工程 有限公司提起上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2,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韋特工業有 限公司提起上訴,上訴標的金額為19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等分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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