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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86號 原   告 鴻能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慶豐 被   告 領航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原告除已繳納新臺幣500元外,尚 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7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9日寄 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10頁) ,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足佐(見本院卷第11頁以下),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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