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86號
原 告 鴻能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慶豐
被 告 領航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查原告除已繳納新臺幣500元外,尚
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7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9日寄
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8、10頁)
,但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足佐(見本院卷第11頁以下),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