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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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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唯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廉淯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4年度建字第19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玖仟叁佰壹拾壹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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