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唯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廉淯
上列
當事人於本院104年度建字第19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
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
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玖仟叁佰壹拾壹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