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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祐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2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96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9,750 元,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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