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祐賢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2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
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96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9,750 元,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