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承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達進
上列
上訴人承立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亞克迪生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陸仟肆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