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承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達進 上列上訴人承立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亞克迪生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陸仟肆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