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7號 上 訴 人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琇媖 被 上訴 人 聿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聿鴻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萬零壹佰肆 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柒仟陸佰捌拾參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