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7號
上 訴 人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琇媖
被
上訴 人 聿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聿鴻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萬零壹佰肆
拾壹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肆萬柒仟陸佰捌拾參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