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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山福水電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茂利 上列上訴人山福水電空調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林鴻章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 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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