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0號
原 告 林鴻章
訴訟
代理人 張洪昌
律師
被 告 山福水電空調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茂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2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主文欄關於「被告」之記載均應更
正為「被告山福水電空調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